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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逾期未答復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
- 時間:2024-02-23 09:14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09年10月8日,投資公司與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投資公司將某小區工程承包給建設公司施工,合同約定了承包范圍、計價方式等內容,同時約定發包人收到承包人資料完整的竣工結算報告后的45天內完成結算審核,若發包人未在45天內完成審核,應視為發包人同意承包人的結算報告,按結算報告所確定的金額在7天內付清。合同簽訂后,建設公司按約施工,2012年年底項目基本完成竣工驗收,2013年9月2日,建設公司將工程結算書和結算資料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提交給投資公司審核,結算金額合計106217680.05元。2013年10月25日,投資公司向建設公司發送通知,對建設公司提交的結算文件提出了異議。后雙方對工程造價及付款事宜發生爭議,建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其提交的結算金額106217680.05元進行結算。
爭議焦點
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是否能夠以建設公司上報的結算資料為依據認定案涉工程造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2021年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結合基本事實,建設公司與投資公司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投資公司在收到建設公司的竣工結算報告后45天完成結算審核,如果未在45天內完成審核,視為投資公司同意建設公司提交的結算報告。
本案中,建設公司于2013年9月2日將工程結算書和結算資料通過公證送達的方式提交給投資公司審核,結算金額合計106217680.05元,按照上述合同約定,投資公司應當在收到結算文件后45天內進行審核,即應在2013年10月17日前進行回復,如超過此期限,視為投資公司同意按照建設公司提交的結算金額進行結算,而投資公司向建設公司發送通知的時間為2013年10月25日,已經超過45天。按照上述法律規定,應當視為投資公司已經認可建設公司遞交的結算文件,以此作為工程造價結算的依據。
因雙方有明確的合同約定,投資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收到建設公司遞交的結算文件45天內進行了回復或者異議,法院最終判定案涉工程的結算以建設公司遞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為依據。
律師提示
工程造價金額往往是發、承包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承包人為避免工程造價司法鑒定耗時長、成本高的弊端,更愿意雙方就結算金額事先達成合意,但確定了造價金額就意味著要付款,所以發包人并不希望盡快對工程造價進行確認,因此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發包人對承包人上報的結算文件遲遲不予答復的情況。為了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發包人盡快對結算文件進行回復,在工程價款結算基于發、承包雙方明示達成一致意見的基礎上,法律特別規定了發包人默示認可結算文件的條文即上述《2021年建工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上述條文的適用需要同時符合幾個前提條件。
首先,發、承包雙方需要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2017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條款約定了默示認可條款,但考慮到承包人上報的結算金額通常偏高,且結算金額對雙方的權益影響較大,又加之示范文本通用條款本身條文眾多,雙方可能未必能夠注意到該條款的約定,所以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還是司法實踐,均認為僅在通用條款中約定的默示認可條款不能直接適用,而應當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
其次,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文件后,未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任何意思表示,才能適用該條款,法律沒有規定發包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應當作出何種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因為建工結算文件的專業性和復雜性,如果要求法官審理異議是否合理再進行條款的適用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只要發包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提出了異議,無論其異議是否具有合理性,都應當不再適用默示認可結算的條款。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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