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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價款也可能發生增減
- 時間:2025-05-23 08:02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4年12月,設計院公司在礦業公司招標的“某氧化鋁節能減排升級改造項目自備煤氣站工程”(以下簡稱“案涉工程”)項目中中標。《中標通知書》載明的中標金額為34401.73萬元。2015年3月18日,設計院公司與礦業公司簽訂EPC《商務合同》和《技術協議》,《商務合同》關于工程承包范圍的約定為:該工程為交鑰匙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內容詳見招標文件技術部分及簽訂的技術協議,如需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圍及內容之外額外補充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補充合同價款。《技術協議》中雙方對案涉工程內容進行了詳細約定。上述《商務合同》和《技術協議》簽訂后,設計院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了設計、設備采購、安裝和施工。2018年8月,設計院公司取得《交(竣)工驗收證書》,現案涉工程已經竣工并交付礦業公司投入生產使用。設計院公司向礦業公司提交《結算書》后,礦業公司未予確認。后設計院公司將礦業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其在《商務合同》及《技術協議》約定的范圍外,應礦業公司要求新增加了部分施工項目,因此應當在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基礎上增加相關實施和運營費用,而礦業公司對設計院公司主張的增加施工項目不予認可,認為案涉工程為交鑰匙工程,不存在增加工程,只能按照固定總價進行結算。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EPC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價款能否進行變更,以及變更的依據是什么。
法院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設計院公司提出對合同外的共14項增加的項目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并主張該14項內容均應當額外計算工程款。一審法院委托專業司法鑒定機構對上述14項內容進行工程造價鑒定后,分別對是否應當認定為合同外項目以及是否應當計算工程款進行了詳細分析。比如某些工程是在《商務合同》及《技術協議》基礎上增加了設備和材料,且對原項目功能進行了增加,而雙方對功能增加沒有合同約定,應當認定為合同外項目;再比如某些內容是對原工程的優化改進措施,不能認定為合同外增加項目,不能另外計取費用。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商務合同》中約定了“投標報價為固定總價合同”,但針對的應為承包范圍內的情形,如果工程范圍有增加,應當根據《商務合同》“如發包人需要對項目范圍進行增減,價格變動執行‘分項報價表’”的約定執行,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一審判定為合同外增項工程的6項工程,均滿足合同未約定、甲方要求或認可、功能確有增加等條件,一審判決對該6項工程應確認為合同外工程的理由進行了詳細分析,二審法院予以認可,費用應當增加。
律師提示
EPC合同是業主將設計、采購、施工等內容一并交給承包方進行統一處理的合同,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方的工作范圍不僅包括施工,還包括設計、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工程施工,甚至有些EPC合同衍生出項目運營的承包范圍。EPC合同模式通常存在于發電廠、水利工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或高科技項目等,這類項目業主一般只關注價格、工期和工程交付,很少參與項目實施,因此承包方的風險較其他類型工程合同更大,而承包方從中標后直至項目竣工驗收并質量合格地交付給業主的過程中,應當依靠自身的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控制相應風險,以達到取得更高經濟利益的目的。基于EPC合同的上述屬性,固定總價是EPC合同的常見計價模式,但固定總價并不意味著完全不能進行價款變更,只不過EPC合同中固定總價變更較普通施工合同中的固定總價變更條件更多、要求更苛刻。上述案例中,法院以雙方簽訂的《商務合同》《技術協議》及招投標文件作為認定固定總價涵蓋工程范圍依據,工程范圍以外的工作內容應當具備業主要求、對項目的功能有增加等條件,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可以增加工程價款的內容。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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