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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有權放棄優先受償權 但不能損害建筑工人利益
- 時間:2024-12-02 10:10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劉 新 萇冬梅
基本情況
2011年1月21日,發包方發展公司與某農商銀行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發展公司將其位于廣東省某小區12幢、13幢、15幢在建工程抵押給農商銀行,為發展公司的借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依法辦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同日,施工方建設集團公司向農商銀行出具《放棄優先受償權聲明書》,承諾自愿放棄對上述12幢、13幢、15幢在建工程中的52套住宅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若上述12幢、13幢、15幢在建工程中的52套住宅被依法處置,所得款項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2012年3月至2013年9月,發展公司共向農商銀行借款1.23億元,于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向農商銀行償還借款本金420萬元,尚欠借款本金1.18億元。后因工程款糾紛,建設集團公司將發展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工程欠款,請求法院確認其對12幢、13幢、15幢在建工程中的52套住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展公司認為建設集團公司已經書面聲明放棄優先受償權,法院不能再支持其該項訴求。
焦點問題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承包方明確表示放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后再行起訴要求確認的,法院應否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建設集團公司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權利不能放棄為由主張《放棄優先受償權聲明書》無效是不成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雖是法定優先權,可以優先于其他權利,但該法定優先權屬于擔保物權,該權利為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權,建設集團公司作為權利主體對該權利以明示方式予以放棄,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建設集團公司承諾放棄優先受償權后又以該權利系法定權利不能放棄為由主張該行為無效,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又缺乏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至于建設集團公司提出損害建筑工人的合法權益問題,因該債權的支付主體是建設集團公司本身,其放棄該優先權并不能免除其所應承擔的支付建筑工人工資等債務的責任,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人的法定權利,屬于具有擔保性質的民事財產權利。無論是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一貫的司法實踐,對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處分問題,均秉持權利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行使或放棄,但是不能損害建筑工人利益,否則應為無效的原則。本案中,《放棄優先受償權聲明書》是建設集團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建設集團公司上訴時亦稱對案涉農民工的工資已進行發放,建筑工人的利益已經得到保障。建設集團公司再以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為由主張《放棄優先受償權聲明書》無效,沒有事實、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律師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雖為法定權利,但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履行施工合同過程中,是可以約定放棄或者限制該權利的,放棄或者限制行為有效的前提是不能損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如果損害了建筑工人的利益,法院就不會支持放棄或限制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無論何種原因,承包人明確放棄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如果不存在或者無法證明該放棄行為損害了建筑工人利益,法院就會認定放棄或者限制行為有效而不予支持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作者單位為北京展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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