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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企業被解聘后未撤出小區 業主還要向其支付物業服務費嗎?
- 時間:2021-12-24 11:03
- 來源:中國建設報
本報記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北京市某物業服務企業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后涉案小區通過法定程序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并簽訂了新的物業服務合同。
2018年7月,涉案小區業主委員會通知某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交接協議,進行交接工作。此后,某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就交接事項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亦未撤出小區。同年8月,業主委員會將某物業服務企業起訴至法院。在該案訴訟過程中,雙方于2019年4月完成了交接手續,某物業服務企業撤離小區。
2020年,某物業服務企業起訴涉案小區業主王某,要求其交納2017年6月至2019年3月的物業服務費。訴訟中,王某認為已經聘請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且原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存在重大瑕疵,拒交物業服務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小區通過法定程序解聘某物業服務企業,并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故某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強行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更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委員會于2018年7月告知某物業服務企業解聘其公司,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服務,并要求其于2018年7月底進行交接,故法院認定某物業服務企業為涉案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截止時間為2018年7月底,此后雖然某物業服務企業并未撤出小區,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故某物業服務企業無權要求業主王某支付2018年7月31日之后的物業服務費。
案件提示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服務區域,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設施、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交接工作。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企業進場服務。
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履行交接義務和退出物業管理區域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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