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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時間:2013-07-22 09:59
- 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2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8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
第四章 房地產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
第三節 房地產抵押
第四節 房屋租賃
第五節 中介服務機構
第五章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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